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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家车穿“广告衣”须登记
  发布时间:2012-06-24

    本报讯   “机动车辆凡是发布商业性车身广告,应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。”2012年6月13日,福建省宁德市工商局出台《机动车车身广告管理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对机动车车身广告作出上述规定。

    该《意见》提出,机动车辆包括公交车、企事业单位用车、私家车以及其他工程车等。凡发布属于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车身广告,发布单位应当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。车体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向县级工商机关申请发布登记,并提交填写规范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、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、机动车使用权证明、广告样件以及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。对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工商机关将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登记,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。

    针对车身广告设置和内容问题,《意见》要求车主对广告实行严格审查,规定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影响驾驶视野,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、活动广告。制作车身广告改变车辆登记颜色的,应当按规定先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,方可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。车身广告的内容、形式及标注内容须符合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》。

    同时,该《意见》要求机动车车身广告在申请登记时,要报备发布时限。广告到期后,经过10天过渡期,车主若未及时更换或覆盖车身广告,视作未经登记发布广告。

    宁德市工商局商广科负责人表示,工商机关将逐步建立车身广告抽查和查处工作制度,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公交车、出租车、企事业单位车辆、私人车辆等发布的车身广告进行抽查,并将抽查结果反馈各广告经营单位。对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车身广告发布单位,工商机关将依法严格作出处罚   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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