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,连日来,市公共汽车公司按照市创文办的要求,加班加点撤换公共汽车车身不雅医疗广告共计75台(如图)。到目前为止,这些公交车已全部换上了健康美观的车身广告。
公共汽车车身广告应该是流动在城市的一幅美丽风景,但我市部分公交车车身充斥着一些不雅广告,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。按照创文办的指令,要在8月12日前将75台公交车车身的广告予以撤换。
由于难度大,涉及面广,在创文办、市国资委的支持下,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,使广告撤换工作得以顺利开展。在时间短、任务重的情况下,公共汽车公司加班加点,工作人员不怕疲劳,终于按时完成了任务。
《韶关日报》2012.8.14 作者:林才康
上面的文字是笔者一字未动,原文照搬的。笔者就想上述新闻谈谈自己的感想:
一,被撤换的“公共汽车车身不雅医疗广告共计75台”,只要有点广告法常识的人,都明白医疗广告是不允许随意刊登的。既然是“不雅医疗广告”,那要问下,当初是哪个部门批准的,谁监管的?不雅医疗广告登上公交车,是市场监管部门失职,还是公交广告公司失查?
二,更有趣,更让人搞不懂的还有,在“市国资委的支持下,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”,这句话的含义难道是说,涉及到公交广告公司违约,把未到期的医疗广告撤下来,客户肯定不同意,必然产生广告合同上的纠纷,导致广告公司赔偿客户的违约金问题,导火线却是ZF行为,为达创文办要求,撤下未到期的广告画面是必须的。好嘛,这赔偿就是大问题,谁都不让谁!于是,在“市国资委”支持下,采取特事特办,这违约款由谁买单,各位明白了吗?
以上纯粹笔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金星广告公司立场。特此提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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